Author: 大學、客庄與老街
•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,清晨7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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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文書方面以現代股票證券為大宗,今人熟悉,無勞解讀;倒是唯一清代古文書,即嘉慶10年(1805)的〈會約〉,令人印象深刻。
會約
承蒙
親友高誼玉成參伯千文認會一個週年一轉,至期各賷九九六串現錢至會首處,照認數點出付應進者收,祈始終如一
諸公台甫認式開列于左
首會 各位點錢共成參伯千文付首會收,以後□年照進點還
二會 胡九相公、建中二弟            四十八千五百文
三會 丁二姑爺、建中二弟            四十四千文
四會 黃五相公、朱二相公            卅八千五百文
五會 朱四尊伯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卅五千文
六會 胡九相公、胡五姨丈            卅千五百文
七會 丁二姑爺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念柒千文
八會 吳三舅兄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念三千五百文
九會 朱大相公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念千文
十會 胡五姨丈、□大姑爺            十七千五百文
全會 丁二姑爺、太如三弟            十四千五百文
嘉慶拾年陸月 日首會劉資乾具
這一會約即目前民間仍普遍流行的金融性質的互助會,但其實質運作方式則頗有不同。目前臺灣民間互助會之金融互助性質頗高,所有會員(會腳)依其資金需求可以自行選擇支付利息以標得會金的時機,融資需求殷切者,提早競標,取回本金;而延後競標者,則賺得利息;至於會首則付出每期收款之勞務,無息且最早取得本金。
這樣的民間互助會往往存在倒會風險,所以必須建立在密切而信任的社會關係網絡中,同時,不少會腳也往往基於人情才參與互助會,孳息之意不高。
互助會這一建立於社會關係網絡的特質,在本書所收會約更為明顯。除首會之外,尚有十會,但一會以兩人聯合組成為主,且有部份重覆認會,實際上的參與人計11人,即建中二弟、太如三弟、丁二姑爺、吳三舅兄、胡五姨丈、胡九相公、朱四尊伯、朱大相公、朱二相公、□大姑娘、黃五相公等。這11人中,前二者是首會的兄弟,其次四位是姻親,再者三人應該為父子;雖然最後兩人難以推斷,但整體而言,這一會約是建立在穩固的社會關係基礎上。
其次,與目前互助會最大不同之處在於,這個會約實質上僅有會首一人會拿到錢,形同共同無息借款的約定,並無互助的意義。在這個例子中,首會在會期之初取得300千文,隔月起每月歸還各會所認出的金額,至第11人為最後一人,剛好為期一年,是為全會。又由於還款風險隨日期增加而遞增,因此各會所認金額約以3.5千文依時遞減,二會之胡九與建中二人認金48千文,至全會之丁二與太如則僅認14.5千文。
至於所謂千文即「壹吊錢」,也就是串在一起的一吊銅錢之意,清代紙鈔發行後,也仍沿用吊為貨幣單位。清代至民國初年金融的地方與時代變化不小,同樣是壹吊,觀念上即銀元一兩,但所代表的制錢數量卻有差別。例如江南諸省慣用九九八文、九九七文、九八0 文、九七四文、九九二文等為壹吊;長沙嶽州用九九七錢、安徽屯溪用九九六錢、歙縣用九八六錢等。[4]本會約所稱九九六串現錢,即一吊錢,也就是1千文,或許這正是來自安徽的文本。附帶一提,雖首會稱收得各會300千文,但筆者實際計算的結果,僅得299千文,令人莞爾,卻不得其解。




[4] 參見張家襄著《中華幣制史》,頁175-1761975(1925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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